关于全市开展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专项检查的通知
聊建质监字〔2015〕5号
各县(市、区)、市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:
近期,在对建设工程现场检查时,发现有部分工程桩基检测报告虚假、个别检测单位超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等问题。为确保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,加强在建工程质量管理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、标准,在全市开展此次专项检查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依据:
依据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》JGJ79-2012、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》JGJ106-2014。
二、检查范围:
2015年度各县(市、区)、市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在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,重点是各类开发区(园区)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、商品住宅、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等民生工程。
三、检查形式:
本次检查采用“县(市、区)自查,市督查”的形式。各县(市、区)要进一步创新检查方式,采取不发通知、直奔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,检查中应进行必要的仪器检测,充分做到横到边、纵到底、全覆盖不留任何死角。
四、检查主要内容:
1、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出具工程验收的检测报告问题。
2、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波速选择,缺陷类别判定是否在合理范围内。
3、建筑工程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(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)现场能否满足规范要求,现场资料及检测报告是否存在问题。
五、检查要求:
1、各县(市、区)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,要切实做好自查工作,精心组织,合理调度,做好本辖区内的工程检查工作,力求达到实效,要求于2015年7月17日前对辖区内进行摸底检查,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规范并制止,并上报市质监站邮箱ljzj7119@163.com。
2、工程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、未取得相应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视为无效,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。
3、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,必须下达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,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;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,要停工整改直至消除质量隐患,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,对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,应记录不良行为并报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;各县(市、区)检查完后,应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。
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
2015年6月24日